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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效力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12-10 14:14:41 来源:郭超律师
案例分析中出现的主体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主要演员:
个人演员:刘金、李木、孙水、张火、王土
单位演员:大地单位、天行公司
案例类型:民事(经济、婚姻家庭、析产等)、刑事。
上述内容适用于全部案例。
选编案例一:
刘金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
2006年7月8日刘金与孙水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大地单位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大地单位向刘金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年利率18%,借款时间为一年,2007年7月7日付清本息,本息合计人民币伍佰玖拾万元整,由李木作担保。但还款期限届满时,大地单位无力还款,在本金及利息均未付的情况下于2007年7月8日刘金与大地单位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是由于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大地单位无力还款,续签的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大地单位向刘金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年利率20%,借款时间为一年,2008年7月7日付清本息,本息合计人民币陆佰万元整,由李木作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大地单位仍无力还款,2008年8月4日李木签订保证书,自愿为大地单位向刘金所借款项本金以及利息共计陆佰万元整作担保,并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未登记)。
之后,孙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决无期徒刑,最终在孙水的刑事判决中该笔借款被确认为非法吸收存款的一部分,由于大地单位借款数额巨大,固定资产拍卖后仍然无力偿还刘金借款,刘金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木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大地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水的个人犯罪行为,从而导致大地单位与刘金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二审因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现正在重审阶段。
笔者认为:大地单位向刘金借款,是为了解决单位在经营中的资金困难问题,且刘金和大地单位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自愿形成的,完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如果大地单位无力偿还借款,保证人李木应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虽然孙水为借款人大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单位与孙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主体,其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孙水并非该借款合同的一方主体,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单位属于单位主体,因此不能因为其个人的犯罪行为便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该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必定导致保证人李木的责任降低或者免除,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刘金的合法权益,且必然会造成诚信缺失和经营秩序混乱。
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后续会将判决结果公布于其他案例中,敬请关注。
爆笑时刻:
一个妇女到法院起诉丈夫,使用家庭暴力。
法官:“我无论如何也无法相信,这样一位体面的、持重的男子竟能动手打像您妻子那样的一个娇小脆弱的女人。”
约翰斯:“可是她骂我,折磨我,使我完全失去了耐性。”
法官:“她说了些什么?”
约翰斯:“她喊道:‘来吧,打我吧,我不怕。来呀,来呀,只要碰我一下,我就把你拉到那个秃头的老傻瓜——法官那里去。’”
法官:“宣丈夫无罪。。。。。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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